伴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變化和黨**、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的實施,風景名勝區在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矛盾和問題,需要在“十三五”時期認真貫徹黨**、國務院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和《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工作方針,進一步完善政策、加強管理、加大投入,推進風景名勝區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作出應有貢獻。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 “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決勝階段。其間,我國在生態環境保護、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還有短板必須補齊。風景名勝區是我國自然生態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一環。作為為全民服務的公益事業,風景名勝區事業“十三五”規劃必須緊緊圍繞服務大局、補齊短板的定位和《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要求,科學制定,統籌部署。
1.完善制度機制
進一步樹立《條例》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執行力,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和執法監督。按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辦法》要求,開展常態化的年度評估,適時組織開展定期評估,加強綜合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和個案督察,制定定期評估和綜合執法檢查的細則,積極探索按照保護管理績效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進行分等定級,推進風景名勝區的分類指導。依據《條例》和《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加大風景名勝區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指導各地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督促地方依法賦予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管理職能,支持具備條件的風景名勝區建立執法機構,進一步完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與地方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利、林業、旅游、文物、宗教等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村等相關方面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審查、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審查工作機制,嚴把前置審查關,提高審查效率。強化《世界遺產公約》的履約責任,完善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申報、規劃、保護監督等制度。
進一步完善《條例》的配套制度,加快技術規范制定,推進技術規范間的協調銜接,促進風景名勝區科學化、制度化、標準化管理。支持和指導各地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地方性法規,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實行“一區一條例”。鼓勵和指導地方加快風景名勝區地方性標準建設。
專欄一:制度規范建設
制度建設: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設立審查辦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項目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評估辦法等制度研究。
標準規范:研究制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規范,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規范、風景名勝區管理技術規范、風景名勝區術語標準、風景名勝區資源分類與評價標準、風景名勝區保護分區劃定技術導則、風景名勝區智慧景區建設技術指南等。
2.優化體系布局
組織開展全國風景名勝資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國各類風景名勝資源分布、價值、數量、保護、管理等情況,構建資源普查數據庫,編制資源普查圖集和成果報告。編制全國風景名勝區體系規劃(或發展規劃),支持和指導各地編制省域風景名勝區體系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將價值較高的風景名勝資源納入到法定風景名勝區體系,優化完善風景名勝區的資源類型、空間分布、功能結構。做好風景名勝區與全國綠道或生態網絡的連接,擴展生態與休閑空間,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構建區域生態安全格局、優化國土空間開發和全國城鎮體系布局提供支撐。
積極推進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申報,支持中西部地區優先申報風景名勝區,支持價值較高的省級風景名勝區上升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加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等申報世界遺產的工作力度,優先推進世界自然遺產申報工作。實行世界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遺產預備清單和國家自然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預備名錄動態管理,加強具有申報世界遺產潛力項目的培育和指導。
專欄二:風景名勝區設立
積極推動風景名勝區體系建設:風景名勝區數量增加100處左右,其中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數量占比不低于40%,西部地區數量占比不低于40%。
3.強化規劃建設管控
創新規劃理念,科學劃定風景名勝區保護分區,深化資源保護與建設管控要求,通過“規劃、建設、管理”妥善處理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增強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加快和改進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按照報國務院審定同意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大綱和編制要求,規范總體規劃成果的格式和內容,實現225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全覆蓋。加大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查力度,提高審查效率,優先支持第一輪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適時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大綱和編制要求執行情況的評估工作。推進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擴大詳細規劃覆蓋面,強化詳細規劃對總體規劃的執行和落實,規范詳細規劃編制內容,提高詳細規劃編制的規范性和編制深度,重點抓好主要入口區、游覽服務設施相對集中區等涉及較多建設活動區域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做好風景名勝區規劃與城鄉、土地、環保、水利、林業、文物、旅游等相關規劃的相互協調銜接,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要強化規劃實施監管,實現一張藍圖干到底。嚴格執行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加強年度報告上報情況的審核和督察。加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評估,加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的遙感動態監測力度,力爭實現每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每兩年監測一次,及時掌握規劃實施、資源保護和建設活動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依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嚴格的分區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強建設活動審核和管理。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與城鄉規劃的實施協調,妥善處理風景名勝區保護與城鄉建設發展關系。發揮城鄉規劃督察員的優勢和作用,嚴肅查處風景名勝區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加快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支持有條件的省份加大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的遙感動態監測。
專欄三:規劃編制審批與實施監督
規劃編制審批:實現現有225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全覆蓋,力爭第一輪總體規劃審批全覆蓋;抓好主要入口區、游覽服務設施集中區等較多建設活動區域的詳細規劃編制。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覆蓋面大幅提高。
規劃實施監督:每5年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推動實現每兩年對每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開展一次遙感動態監測。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的遙感動態監測取得明顯進展和初步成效。
4.加強風景名勝資源保護
啟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三個一”工程,建設一批急需的保護性基礎工程設施、一批保護監測設施、一批智慧景區,提升風景名勝區設施水平,提高保護、監測、游覽、服務、安全等方面的精細化管理能力。支持和指導具有條件的省級風景名勝區開展智慧景區建設。推進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地的科學研究工作,支持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地的科研立項、科研示范基地建設及與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建立科研合作機制。
指導和督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和資源環境承載力,合理控制利用范圍、方式和強度,調控游客容量,會同有關方面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嚴格河湖水域岸線保護與管理。
專欄四:資源保護設施建設
建設一批保護性基礎工程設施:包括核心資源保護、必要的環境整治與生態修復設施、垃圾和污水處理(含公共廁所)、綜合防災減災設施、小型管理用房等。
建設一批保護性監測設施:包括門禁設施、門票預約與游客量實時監測系統、規劃實施與建設管控監測設施、資源環境監測設施等。
建設一批風景名勝區智慧景區:開展20個以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智慧景區示范。
5.推動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和社會經濟發展
按照《條例》等規定,積極推動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采用招標等方式確定風景名勝區內交通、服務等項目的經營者,提升風景名勝區游覽服務水平。加大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征收力度,支持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利用。
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進一步完善游覽服務設施水平,建設或提升一批急需的資源展示、解說教育、游客安全、道路交通等設施。推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游覽服務“五個一”工程,實現每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有一套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標志標牌系統、一個游客中心、一條解說游徑、一套科普手冊、一本科學解說詞,提升風景名勝區整體形象,突出風景名勝區特色內涵,進一步發揮好風景名勝區服務公眾休閑度假的功能,積極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強風景名勝區游覽組織與服務管理,提升旅游服務水平。
發揮風景名勝區支持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特別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突出作用,拉動地方相關產業綜合發展,逐步扭轉一些地方重開發、輕保護的問題和過度依賴門票經濟的模式。進一步發揮風景名勝區在精準扶貧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與當地社區居民脫貧致富相結合,優先支持當地居民參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旅游服務、項目經營,安排就業崗位,實施生態補償,實現風景名勝區與當地社區協調共享發展。結合新型城鎮化發展,依托風景名勝區外圍村鎮建設旅游服務基地,探索貧困地區城鎮化發展新模式。
專欄五:游覽服務設施建設
建設或提升一批游覽服務設施:包括“五個一”工程項目、科普教育設施、游客安全設施、游覽步道棧道、生態停車場、必要的車行道等。
6.推進生態保護補償和國家公園體制試點
進一步發揮風景名勝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作用,按照國家有關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補償政策要求,積極爭取和探索生態補償制度、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責任追究制度等生態文明制度在風景名勝區的實踐和示范。
國家風景名勝區制度與國際上國家公園體制具有很多共性,為落實黨**、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決策部署奠定了重要基礎。要積極發揮風景名勝區制度、體系和實踐優勢,推動建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特別要加強對涉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試點單位的工作指導,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支持和參與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的頂層設計、政策制度制定和相關工作落實,科學界定國家公園的功能定位,妥善處理國家公園與已有各類保護地的關系。
7.加大宣傳教育與公眾參與
加強風景名勝區整體宣傳,從公眾、游客和青少年科普3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展示風景名勝區的自然、生態、科學、文化、美學等綜合價值,逐步改變風景名勝區重旅游營銷、輕公益宣傳的問題,提高全社會對風景名勝區事業的認識、理解與支持,使風景名勝區成為培養國家意識的大課堂、踐行生態文明的示范區。
積極推進風景名勝區公眾參與,鼓勵公眾、媒體、社會組織對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進行監督,完善風景名勝區規劃公開公示制度,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違規行為舉報制度。支持和指導各地推進風景名勝區志愿者服務,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風景名勝區的宣傳、服務等工作。
專欄六:加強宣傳教育
實施風景名勝區公眾宣傳與解說教育行動計劃:制定專門工作計劃,組織各地從公眾、游客和青少年科普3個方面開展持續性的宣傳、科普和教育活動,對公眾廣泛宣傳風景名勝區性質、價值、地位和作用等,對游客持續開展遺產保護、生態環境、傳統文化和愛國主義等方面的解說教育,對青少年深入開展科普教育、野外教室、課外實踐等科普活動。
8.加強國際合作與能力建設
繼續加強與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等國外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合作,把我國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事業發展納入到國際自然文化遺產事業發展的視野,提高參與相關國際合作事務的能力,積極宣傳我國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發展的成就與模式,學**借鑒國外有益經驗或模式,促進文明交流互鑒。加強能力建設,加大風景名勝區管理干部培訓力度,推動實現培訓的長期化、制度化,不斷提高各級管理干部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積極適應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
專欄七:加強人才培訓
開展風景名勝區和世界遺產系列教育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法規制度、規劃管理、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資源利用與旅游、解說教育、智慧景區等方面。
“十二五”成果之數字:
審批:國務院于2012年審定公布第八批17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中國南方喀斯特二期、澄江古生物化石地、**天山3處項目以世界自然遺產成功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
數量: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建立風景名勝區962處,其中國家級風景名勝區225處、省級風景名勝區737處,風景名勝區面積約占國土總面積2.02%;擁有世界遺產48項,包含自然遺產10項、文化與自然雙遺產4項、文化景觀遺產4項,其中30項分布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中,是30年來全球世界遺產數量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
投入:“十二五”時期,**和地方持續加大風景名勝區保護投入,其中,**直接投入約5億元。據不完全統計,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共完成景點保護項目1029項,環境整治項目676項,地質災害防治、森林防火、動植物保護、病蟲害防治等項目1036項,生態治理、環境監測項目410項。
建設:“十二五”時期,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共完成車行游覽路建設376項、游步道建設421項,完成水、電、通信等基礎工程建設688項,完成游客中心建設399個、解說教育設施建設318項、公共游覽設施建設557項。
旅游:“十二五”時期,全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共接待國內外游客36億余人次,約占全國游客總量兩成。以39處涉及世界遺產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為例,僅去年就接待游客1.8億人次,提供就業崗位9萬余個。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共設全國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國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107個、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286個。
“十三五”發展之目標:
風景名勝區管理能力進一步提升,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職能進一步落實,《條例》配套制度和技術規范進一步完善,基本建立與風景名勝區保護與發展相適應的制度標準體系。
風景名勝區規劃管控更加有力,現有225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實現總體規劃編制全覆蓋,詳細規劃覆蓋面大幅提高,實現對每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每2年開展一次遙感動態監測的目標。
風景名勝區保護投入進一步加大,保護和游覽服務設施進一步完善,游憩利用功能進一步發揮,成為公眾生態文明教育、旅游休閑度假的重要載體。
風景名勝區事業發展質量進一步提高,公眾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大,社會認知度進一步增強,風景名勝區在保護珍貴風景名勝資源、拉動旅游產業、服務地方發展、實現精準扶貧等方面作用進一步加大,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構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