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強縣(區)評定標準(修訂)》說明
一、安徽旅游強縣(區)評定標準修訂理由
1、《安徽省旅游強縣(區)評定標準》于2005年制訂并實施。隨著我省旅游業快速發展,當年的標準要求明顯偏低,示范引導作用已經弱化。
2、踐行美麗中國理念,落實省委、省政府全面推進美好鄉村建設的決定,轉變旅游發展方式,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突出特色優勢,發揮農民主體作用,發展鄉村旅游提升“三農”工作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的農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園。
二、安徽旅游強縣(區)的考評范圍
安徽旅游強縣(區)的考核范圍以縣(區)行政區劃為地理空間,集中于縣(區)城區以及農村區域的旅游景區、旅游線路、旅游鄉鎮、旅游村、農家樂等。
三、安徽旅游強縣(區)評分標準
安徽旅游強縣評分標準為1100分,其中加分項目100分。在標準的內容、項目設定上力求體現縣域旅游的特定要求,體現一個階段旅游業發展的總體水平,并與《中國旅游強縣評定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在表述上盡可能使用旅游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概念、釋義。
四、安徽旅游強縣(區)評定與管理
考評時間自2013年始,此前省政府批準的旅游強縣和創建旅游強縣先進單位要重新申報和認定,達不到標準的自行退出。考評資料的來源主要為縣(區)有關部門和上級部門的相關文件及數據。出臺復核辦法,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為體現我省旅游業發展階段和水平,每五年對評定標準和分值進行修訂。
有關旅游數據統計,依據國家旅游局制定、國家統計局批準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中國旅游統計年鑒》的“旅游統計基礎概念和主要指標解釋”。
五、由省旅游局制訂實施細則并負責解釋
六、《安徽省旅游強縣(區)評定標準(修訂)》有效期為2013年—2017年。
安徽省旅游強縣(區)評定標準(修訂)
一、基本條件
1、旅游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旅游總收入、年接待旅游者總人數、門票總收入等主要旅游經濟指標在全省位居前列。
2、政府主導機制健全。旅游產業定位明確,旅游扶持政策落實,旅游專項資金到位,旅游管理機構健全,形成良好的旅游發展氛圍。
3、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良好。旅游資源豐富,旅游產品成熟,旅游資源保護措施落實。
4、旅游服務設施完善。與旅游密切相關的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配套服務設施完善。
5、旅游服務水平較高。堅持依法治旅,注重精神文明建設和旅游教育培訓,旅游質量監管與執法機制健全,游客滿意度高,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訴發生。
二、必備條件
1、縣(區)政府制定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
2、政府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不低于300萬元;
3、開發一批旅游景區,其中4A級旅游區2家(含2家,下同)以上;
4、發展一批旅游項目和旅游企業,其中億元以上旅游項目或超億元營收旅游骨干企業1家(含)以上;
5、建設一批住宿業設施,其中四星級飯店1家(含)以上,設立旅行社不少于5家;
6、發展一批優秀旅游鄉鎮(5家以上)和美好鄉村建設結合的旅游村
7、積極創建全國、全省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縣、示范點,發展一批特色旅游村,積極創建全國特色旅游示范村;
8、發展一批家庭旅館、鄉村酒店或農家樂,其中四、五星級農家樂10家(含)以上;
9、打造旅游線路2條(含跨境線路)以上,公路等級達二級(含)以上,沿線環境優美,游步道生態環保、清潔衛生,標識標牌清晰準確,設置旅游公廁、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等;
10、連續兩年縣域內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無重大旅游投訴。
三、評定標準
1、必備條件同時具備,少一項不予評定。
2、滿800分,即達旅游強縣標準。
3、旅游強縣(區)評定程序:由縣(區)政府申報,市(直管縣)政府初驗合格者,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辦公廳組織相關部門驗收,達標者由省政府頒發“安徽省旅游強縣”標牌,并給予獎勵。
四、各項目分類及分值
序號
項 目 分 類
最高得分
1
旅游經濟發展水平
200
2
旅游產業定位與政府主導機制
150
3
旅游帶動功能和綜合效益
150
4
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
150
5
旅游接待服務與設施
150
6
旅游市場管理與人才培養
150
7
旅游安全
50
8
加分項目
100
合計
1100
序號
項目內容及評定依據
最
高
得
分
分檔得分
自查得分
檢查得分
1
旅游經濟發展水平(200)
1.1
年旅游業總收入相當于本縣(區)GDP的比重
30
1.1.1
≥30%
30
1.1.2
20%-29%
20
1.1.3
10%-19%
15
1.2
旅游業總收入在全省、全市居領先水平(不重復計分)
30
1.2.1
在全省排名前5位
30
1.2.2
在全省排名前10位
20
1.2.3
在全市排名前3位
15
1.3
年旅游稅收占縣(區)財政收入的比重
30
1.3.1
≥20%
30
1.3.2
10%-19%
20
1.3.3
5%-9%
15
1.4
年接待游客人次
30
1.4.1
300萬人次以上
30
1.4.2
200萬人次以上
20
1.4.3
100萬人次以上
15
1.5
年接待過夜旅游者人次
30
1.5.1
30萬人次以上
30
1.5.2
20-30萬人次
20
1.5.3
10-20萬人次
15
1.6
擁有年接待游客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旅游景區
20
1.6.1
有超過100萬人次的
20
1.6.2
有50-100萬人次的
10
1.6.3
有30-50萬人次的
5
1.7
全縣(區)旅游景區門票總收入
20
1.7.1
超過3000萬元
20
1.7.2
2000-3000萬元
15
1.7.3
1000-2000萬元
10
1.8
游客人均花費
10
1.8.1
700元/人天以上
10
1.8.2
500元—700元/ 人天
5
2
旅游產業定位與政府主導機制(150)
2.1
縣(區)政府對旅游業發展的定位
20
2.1.1
主導產業
20
2.1.2
支柱產業
15
2.1.3
重要產業
10
2.3
旅游業納入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10
2.3
政府制定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且有效實施
30
2.3.1
制定了規劃,并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30
2.3.2★
制定了規劃并有效實施
20
2.4
建立旅游發展協調機構
20
2.4.1
成立旅游指導委員會并開展工作
20
2.4.2
成立的領導小組并開展工作
10
2.5
出臺專項政策支持旅游業發展
10
2.5.1
縣政府出臺專項政策支持旅游業發展
10
2.5.2
財政、建設、土地和環保等部門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業發展
5
2.6
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
30
2.6.1
政府每年核撥旅游發展專項資金500萬元(含)以上
30
2.6.2
政府每年核撥旅游發展專項資金300-500萬元
20
2.6.3 ★
政府每年核撥旅游發展專項資金300萬元
10
2.7
出色完成旅游行業各項工作任務,受到省、市旅游部門表彰
20
2.7.1
受到省旅游局表彰
20
2.7.2
受到市旅游局表彰
10
2.8
當地居民對發展旅游業滿意度調查問卷
10
2.8.1
滿意度達80%
10
2.8.2
滿意度達60%
5
3
旅游業綜合帶動功能(150)
3.1
城鄉就業人口中,旅游從業人數所占比重
20
3.1.1
≥20%
20
3.1.2
10%-19%
15
3.1.3
5%-9%
10
3.2
經旅游部門認可并納入規范管理的家庭旅館、鄉村酒店或農家樂等旅游經營戶數量
20
3.2.1
200家以上
20
3.2.2
100-199家
10
3.3
經旅游部門批準的星級農家樂數量
20
3.3.1
4星級(含)以上農家樂20家以上
20
3.3.2 ★
4星級(含)以上農家樂10—19家
10
3.4
經旅游部門批準的優秀旅游鄉鎮數量
20
3.4.1
優秀旅游鄉鎮5—10家
20
3.4.2★
優秀旅游鄉鎮5家(含)以上
10
3.5★
積極創建全國、全省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縣、示范點,發展一批特色旅游村,積極創建全國特色旅游示范村
10
3.6★
發展一批旅游項目和旅游企業,其中超億元投資的旅游項目或超億元營收旅游骨干企業有1個
10
3.7
近三年每年舉辦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大型旅游節慶、文化交流、體育賽事、會展等活動
10
3.7.1
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的旅游節慶、文化交流、體育賽事和經貿會展等活動
10
3.7.2
舉辦本省或本市的旅游節慶、文化交流、體育賽事和商貿會展等活動
5
3.8
挖掘地域民間文化,開發民俗旅游項目并列入本縣(區)旅游宣傳促銷內容(每項得5分,最多不超過10分)
10
3.9
本縣(區)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具有一定規模、整潔有序并吸引旅游者購物的小商品市場
10
3.10
本縣(區)有旅游商品及工藝品、土特產生產廠家(每家得3分)或手工藝家庭作坊(每戶得1分)(最多不超過10分)
10
3.11★
有與美好鄉村建設結合的旅游示范村(每例得5分,最多不超過10分)
10
4
旅游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150)
4.1
旅游產品開發
4.1.1
擁有國家A級旅游景區
30
4.1.1.1
擁有國家4A級旅游景區3處(含)以上
30
4.1.1.2★
擁有國家4A級旅游景區2處
20
4.1.2
文化旅游娛樂服務
20
4.1.2.1
有定時演藝活動
20
4.1.2.2
有夜間為游客服務的娛樂、購物等活動
10
4.2
旅游市場促銷
4.2.1
旅游市場促銷經費保障
20
4.2.1.1
每年整合促銷經費500萬元保障旅游市場促銷
20
4.2.1.2
每年整合促銷經費300萬元保障旅游市場促銷
15
4.2.1.3
每年整合促銷經費100萬元保障旅游市場促銷
10
4.2.2
旅游市場促銷工作
20
4.2.2.1
有旅游市場促銷年度計劃和目標并付諸實施
5
4.2.2.2
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旅游市場促銷
5
4.2.2.3
當地政府每年組織較大的旅游促銷活動
5
4.2.2.4
有明確的地方旅游形象和主題
5
4.3
旅游資源保護
4.3.1
本縣擁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得分依次為10、5、3、1分,按最高等級計分),擁有博物館、藝術館等得3分。
10
4.3.2
政府部門對縣(區)境內排污企業整治措施得力,成效顯著
5
4.3.3
綠化美化縣域,縣(區)政府主導建成有一定規模的觀光林,或每年組織有一定規模的植樹造林活動,無亂砍亂伐現象,本縣(區)森林覆蓋率≥30%
5
4.3.4
縣(區)環境
30
4.3.4.1
創建全國、省級生態鄉鎮、生態村
5
4.3.4.2
垃圾處理、污水治理應參照美好鄉村建設標準實施
5
4.3.4.3
空氣污染指數(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80%
5
4.3.4.4
環境噪音達標區覆蓋率>70%
5
4.3.4.5
積極發展生態旅游
5
4.3.4.6
居民飲用水質達標率≥96%
5
4.3.5
發展綠色生態農業,有農產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綠色食品標志
5
4.3.6
縣(區)獲得過國家、省、市級的精神文明建設或者衛生單位稱號
5
5
旅游接待服務與設施(150)
5.1
旅游標識及語言環境
15
5.1.1
旅游交通集散地有介紹本縣人文歷史和旅游景點廣告牌,旅游景區、住宿設施等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5
5.1.2
旅游景區有中外文對照的引導標識(景區簡介牌、導游全景圖、導覽圖、景物介紹牌等)。
5
5.1.3
旅游服務功能場所的接待人員普遍能講普通話
2
5.1.4
主要旅游景區和三星級以上飯店有能用主要客源國語言會話的服務人員
3
5.2
旅游信息咨詢服務
20
5.2.1
旅游景區設置具有旅游咨詢、查詢、休憩、一卡通、投訴受理、商品服務等功能的游客中心
5
5.2.2
旅游交通集散地、星級飯店設有旅游咨詢服務臺和一卡通業務。
5
5.2.3
在旅行社、旅游住宿設施、旅游景區、旅游餐廳及旅游購物設施等場所公布本地旅游咨詢和投訴電話
5
5.2.4
有縣旅游信息網站(含微博)、信息中心,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和智慧旅游服務
5
5.3
旅行社
20
5.3.1
設立旅行社的規模
10
5.3.1.1
有旅行社5家以上,其中有一家省、市級強社
10
5.3.1.3★
有旅行社5家(含)以上
5
5.3.2
導游服務規范,服務質量達到國家標準要求
5
5.3.3★
連續兩年未發生嚴重質量事故
5
5.4
旅游交通
20
5.4.1
可進入性
10
5.4.1.1
距城區30公里以內有高速公路出入口
5
5.4.1.2
縣城有二級以上公路連接高速公路并有規范的交通標識牌
5
5.4.2
境內旅游交通
10
5.4.2.1
縣域設二級客運站,有旅游汽車客運公司
2
5.4.2.2
車站、碼頭有旅游專線巴士,提供出租汽車或租車自駕服務
2
5.4.2.3
有二級以上公路連接城區和主要旅游區(點)
2
5.4.2.4
城區主要道路有規范的交通標識牌
2
5.4.2.5
城區通往主要旅游區(點)的二級以上公路上有規范的旅游交通標識牌
2
5.5
旅游住宿
30
5.5.1
境內旅游飯店客房床位總量滿足80%以上旅游者需求
10
5.5.2
境內星級飯店檔次
20
5.5.2.1
縣(區)內有五星級飯店1家(含)以上
20
5.5.2.2★
縣(區)內有四星級飯店1家(含)以上
15
5.5.3
旅游飯店的設施
10
5.5.3.1
旅游飯店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4
5.5.3.2
星級飯店有便捷的交通及景區訂票、電子商務、IC卡功能
4
5.5.3.3
星級飯店能免費提供本縣(市、區)的旅游地圖
2
5.6
旅游餐飲
10
5.6.1
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餐館實行標準化管理
3
5.6.2
餐飲規模和特色
5.6.2.1
有提供地方特色風味餐飲較集中的街區
2
5.6.2.2
有適合主要客源地游客口味的餐館
2
5.6.3
各類餐館、農家樂食品衛生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3
5.7
旅游購物
10
5.7.1
有方便旅游者購物的步行商業街區
2
5.7.2
旅游購物場所設立本地特色商品專柜
3
5.7.3
有富有地方特色的標志性旅游紀念品
2
5.7.4
有旅游小商品市場或夜市
3
5.8
旅游娛樂
5
5.8.1
有常年為旅游者提供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動
3
5.8.2
有晚間游樂項目
2
5.9
旅游公用服務設施
20
5.9.1
旅游線路廁所及服務設施
5.9.1.1
縣域內有滿足需要的旅游廁所,且位置合理,清潔衛生(檢查一處不合格扣2分)
10
5.9.1.2★
打造旅游線路2條(含跨境線路),沿線環境優美,清潔衛生,標識清晰,設置旅游公廁、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等。
10
6
旅游市場管理與人才培養(150)
6.1
旅游與公安、工商等部門構成市場治理聯動機制
10
6.1.1
建立旅游市場治理聯動機制有文件,每年聯合檢查2次(含)以上,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10
6.1.2
建立旅游市場治理聯動機制有文件,每年聯合檢查,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8
6.1.3
建立旅游市場治理聯動機制有文件,各自檢查,聯合查處違法行為
5
6.2
旅游市場建立質量監管與執法機制
15
6.2.1
成立了旅游質量監管機構,有2個(含)以上正式編制,并已實際運作
15
6.2.2
成立了旅游質量監管機構,有正式編制,并已實際運作
10
6.3
旅游投訴機制健全
10
6.3.1
設有游客投訴服務中心
5
6.3.2
在車站、碼頭和景區(點)等處公布統一的旅游投訴電話
5
6.4
近兩年旅游投訴的圓滿解決率
15
6.4.1
圓滿解決率100%
15
6.4.2
圓滿解決率90%以上
10
6.4.3★
連續兩年無重大旅游投訴發生
5
6.5
旅游市場規范
25
6.5.1
無無證照經營的“黑社”
5
6.5.2
旅游團隊租用的車輛和駕駛員證照齊全
5
6.5.3
無圍追兜售、尾隨強賣現象
5
6.5.4
旅游購物場所無假冒偽劣商品
5
6.5.5
旅游文化娛樂活動內容健康、無"黃、賭、毒"
5
6.6
通過問卷調查獲得游客滿意率
15
6.6.1
游客滿意率95%
15
6.6.2
游客滿意率90%以上
10
6.6.3
游客滿意率85%以上
5
6.7
旅游精神文明建設有機構、有規劃、有部署
5
6.8
旅游單位或個人獲得各級先進稱號
10
6.8.1
獲得國家級先進稱號
10
6.8.2
獲得省級先進稱號
8
6.8.3
獲得市級先進稱號
5
6.9
旅游教育
6.9.1
在職業高中或職業中專設立旅游班
20
6.9.2
星級飯店的高中級管理人員培訓
15
6.9.2.1
100%取得全國旅游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15
6.9.2.2
80%以上取得全國旅游行業崗位培訓證書
13
6.9.3
旅游企業直接從業人員專業培訓比重
10
6.9.3.1
100%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10
6.9.3.2
80%以上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8
7
旅游安全(50)
7.1
旅游應急救援
15
7.1.1
有全縣旅游應急預案
5
7.1.2
有旅游應急救援機構并公布救援電話
5
7.1.3
主要旅游區(點)制定旅游應急預案
5
7.2
旅游安全制度健全
25
7.2.1
縣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嚴格檢查旅游安全
5
7.2.2
旅游經營單位普遍建立安全教育和防范制度,每年檢查落實
5
7.2.3
旅游區(點)和交通集散地設有專職的安全保衛人員
5
7.2.4
主要旅游區(點)、星級飯店設有醫療救護點并正常運轉
5
7.2.5
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緊急處理及報告制度
5
7.3 ★
全縣(區)連續兩年內無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發生
5
7.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率達到100%
5
8
加分項目(100)
8.1
旅游部門參與評審旅游投資項目,確保旅游發展規劃實施
9
8.1.1
旅游部門參與評審旅游投資項目的立項
3
8.1.2
旅游部門參與評審旅游投資項目的規劃
3
8.1.3
旅游部門參與評審旅游項目土地出讓及環評
3
8.2
旅游資源
25
8.2.1
縣(區)境內擁有列入世界遺產(自然、文化等)名錄或國際組織命名的其他旅游資源
15
8.2.2
縣(區)境內擁有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風景名勝區、國家地質公園、國家森林公園、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街、村)、全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縣、示范點、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等國家級旅游資源(每項得5分)
10
8.3
旅游產品開發
28
8.3.1
吸引有實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如優質民營資本或外資等)參與本縣旅游開發及經營項目
15
8.3.1.1
有投資或經營旅游項目,到位資金達2億元的
15
8.3.1.2
有投資或經營旅游項目,到位資金1-2億元的
10
8.3.1.3
有投資或經營旅游項目,到位資金0.5-1億元的
5
8.3.2
獲得全國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示范縣稱號的
5
8.3.3
獲得全國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示范點稱號的
3
8.3.4
有溫泉、游輪等城郊型高品位的休閑旅游項目
5
8.4
旅游宣傳
15
8.4.1
開通旅游信息網站并與“安徽旅游網”鏈接
5
8.4.2
能免費提供反映當地旅游資源的宣傳冊
5
8.4.3
在電臺、電視臺及當地主要報紙開展經常性地旅游宣傳報道
5
8.5
旅行社的質量
10
8.5.1
有國家旅游局公布的全國百強旅行社
10
8.6
旅游交通
13
8.6.1
距城區50公里以內有火車站
5
8.6.2
距城區100公里以內有民用機場或通用機場
5
8.6.3
沿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庫的縣有客運碼頭
3
合計得分
總分為1100分(其中加分項目100分),“★”號為必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