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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通知強調預防農家樂(民宿)建筑火災,規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


此次通知中農家樂(民宿)指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的農家樂(民宿)。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

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

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推動農家樂(民宿)健康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研究制定了《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

2017年2月27日


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農家樂(民宿)建筑火災,規范防火改造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災風險,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鄉村旅游發展,制定本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農家樂(民宿)是指位于鎮(不包括城關鎮)、鄉、村莊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為消費者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小型零售等服務的場所。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于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或單間)、最高4層且建筑面積不超過800m2的農家樂(民宿)。


超過上述規模或新建的農家樂(民宿),其 應符合《農村防火規范》GB50039、《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 6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本導則不適用于土樓、地坑院、窯洞、氈房、蒙古包等傳統建筑。


已經投入使用的農家樂(民宿),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本導則要求的,應按本導則要求進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防火改造措施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本導則適用范圍內的農家樂(民宿),不納入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和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范圍。


第六條  文物建筑改造為農家樂(民宿)時應符合文物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消防基礎設施要求


第七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其消防基礎設施應與農村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設有農家樂(民宿)的村鎮建設給水管網時,應配置消火栓。已有給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統一配置室外消火栓。無給水管網的地區,村鎮改造時應在天然水源處設取水設施或設置消防水池,山區宜設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當村鎮內的農家樂(民宿)柱、梁、樓板為可燃材料時,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第九條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連片分布的區域,應采取設置防火隔離帶、設置防火分隔、開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級、改造給水管網、增設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降低火災風險。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條  農家樂(民宿)建筑應滿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條件:


1. 不得采用金屬夾心板材作為建筑材料;

2. 休閑娛樂區、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飲區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

3. 位于同一建筑內的不同農家樂(民宿)之間應采用不燃性實體墻進行分隔,并獨立進行疏散;

4. 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 每25m2應至少配備一具2kg滅火器,滅火器可采用水基型滅火器或ABC干粉滅火器,滅火器設置在各層的公共部位及首層出口處;

6. 每間客房均應按照住宿人數每人配備手電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設施,并應在明顯部位張貼疏散示意圖; 

7. 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應急照明燈。


第十一條  封閉樓梯間、敞開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為安全出口;當主體結構為可燃材料時,木質樓梯應經阻燃處理,樓梯的寬度、坡度應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二條  墻、柱、梁、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等均為不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采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5h;

2.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3. 樓梯間隔墻、室外樓梯貼鄰的外墻、樓梯的建造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三條  墻、柱、梁、樓板等均為不燃材料,屋頂承重構件為可燃材料時,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層;

2. 采用鋼結構時應進行防火保護,柱的耐火極限應達到2.0h,梁的耐火極限應達到1.0h; 

3. 每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4. 樓梯間隔墻、室外樓梯貼鄰的外墻、樓梯的建造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四條  柱、梁、樓板等為可燃材料的農家樂(民宿),應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 經營用建筑層數不超過3層;當經營用建筑層數為3層時,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當經營用建筑層數為2層時,每層最大建筑面子不應超過300㎡;

2. 每一層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相鄰兩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5m。當每層最大建筑面積不超過200m2,房間門至樓梯入口的疏散距離小于15m,且使用樓梯疏散的各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5人時,除首層外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第十五條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區、零售區、廚房等不應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區、廚房宜設置在首層或其它設有直接對外出口的樓層。


第十六條  客房、餐廳、休閑娛樂場所、廚房等應設有開向戶外的窗戶,確有困難時,可開向開敞的內天井。窗戶不應設置金屬柵欄、防盜網、廣告牌等遮擋物,確需設置防盜網時,防盜網和窗戶應從內部易于開啟。窗戶凈高度不宜小于1.0m,凈寬度不宜小于0.8m,窗臺下沿距室內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2m。


第十七條  廚房與建筑內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廚房墻面應采用不燃材料,頂棚和屋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灶臺、煙囪應采用不燃材料。


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廚房防火措施達不到要求的,與爐灶相鄰的墻面應作不燃化處理,灶臺周圍2.0m 范圍內應采用不燃地面,爐灶正上方2.0m 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在二層以上客房、餐廳設置建筑火災逃生避難器材。


第十九條  具備條件的磚木解耦股、木結構農家樂(民宿)建筑可適當進行阻燃處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構件耐火能力。


第二十條  單棟建筑客房數量超過8間或同時用餐、休閑娛樂人數超過40人時,應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如給水管網壓力不足但具備自來水管道時,可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二十一條  禁止采用可燃性、易燃性裝修材料。樓梯間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頂棚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客房與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地面應采用不燃或難燃的裝修材料。建筑外墻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溫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墻裝飾裝修材料。


第二十二條  應當在可燃氣體或液體儲罐、可燃物堆場地、停車場等場所。以及臨近山林、草場的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警示標志。在消防設施設置場所、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相應消防安全警示標志或防火公約。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間距。


第二十四條  各每日晝夜應各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檢,確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條  不應在燃煤燃柴爐灶周圍2m 范圍內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嚴禁在臥室使用燃氣灶具。嚴禁臥床吸煙。磚木結構、木結構的農家樂(民宿)建筑內嚴禁吸煙。


第二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客房內不得使用明火加熱、取暖。在其它場所內使用明火加熱、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驅蚊時,應將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并與周圍可燃物確保安全距離。


第二十七條  燃放煙火爆竹、燒烤、篝火,或有其他動用明火行為時,應設置單獨區域,并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地和柴草、飼草、農作物等可燃堆放地,以及車輛停放區域。


禁止在農家樂(民宿)建筑周邊30m范圍內銷售、存儲、燃放煙花爆竹,并嚴格遵守當地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


農家樂(民宿)臨近山區、林場、農場、牧場、風景名勝區時,禁止燃放孔明燈。


第二十八條  室內敷設電氣線路時應避開潮濕部位和爐灶、煙囪等高溫部位,且不應直接敷設在可燃物上,導線的連接部分應牢固可靠。當必須敷設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的吊頂內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保護,或采用阻燃電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嚴禁擅自增設大功率用電設備,嚴禁在電氣線路上搭、掛物品。


第二十九條  嚴禁使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不得隨意更換大額定電流保險絲。客房內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廚房內使用電加熱設備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停電后應拔掉電加熱設備電源插頭。用電取暖時,應選用具備超溫自動關閉功能的設備。


第三十條  照明燈具表面的高溫部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距離;靠近可燃物布置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措施。使用額定功率超過100W 的燈具時,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使用額定功率超過60W 的燈具時,燈具及鎮流器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上。


第三十一條  嚴禁貼鄰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及燃氣管線停放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或對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汽車充電裝置應具備充電完成后自動斷電的功能,并具備短路漏電保護裝置,充電裝置附近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三十二條  嚴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廳內存放和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宜在廚房內存儲液化石油氣;確需放置在廚房時,每個灶具配置不得超過1瓶,鋼瓶與灶具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房間應保持良好通風。


第三十三條  嚴禁超量灌裝、敲打、倒置、碰撞液化石油氣鋼瓶,嚴禁隨意傾倒殘液和私自灌氣。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在客房內安裝燃氣熱水器。


第三十五條  嚴禁在客房、餐廳內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五章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施工時應指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現場防火安全責任人在進場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術方案、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施工現場消防設施使用、維護方法,撲救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報警程序和方法等。


第三十八條 施工現場室外臨時存放的材料應分類成垛堆放,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2m,并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產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在室內使用油漆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時,應保持通風、嚴禁明火、采用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現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嚴禁動火作業:


1. 防火安全責任人不明確;

2. 周圍的可燃易燃雜物未清除;

3. 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護措施;

4. 盛裝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徹底清洗;

5. 受熱膨脹、變形或破損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險;

6. 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未排除火災爆炸危險;

7. 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

8.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四十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1. 明確防火安全責任人;

2. 動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 發現有火災危險,應立即停止動火;

4. 風力達到五級及以上時,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5.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應及時撲救并疏散人員。


第四十一條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完全熄滅,施工人員應留守現場至少30分鐘。


第四十二條  施工中,嚴禁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并應及時更換破損、燒焦的插座、插頭。60W以下的普通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于0.3m,高熱燈具距可燃物不應小于0.5m。嚴禁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施。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責任人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重點檢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實、動用明火時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等內容。


施工現場應做好臨時消防設施和疏散設施日常維護工作,及時維修和更換失效、損壞的消防設施。


第四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第六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農民合作組、農家樂(民宿)行業協會應加強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約,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農家樂(民宿)的業主(或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建立健全防火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2. 配齊并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

3. 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整改火災隱患;

4. 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 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6. 及時報火警,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組織撲救初期火災。


第四十七條  農家樂(民宿)的從業人員應熟悉崗位消防職責和要求,做到“一懂三會”(一懂:懂本場所火災危害性;三會: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四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家樂(民宿)的行業協會應建立志愿消防隊。有條件的地區,應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志愿消防隊應有固定場所,配備消防車、手抬機動泵、吸水管、水槍、水帶、滅火器、破拆工具等消防裝備,設置火警電話和值班人員,有志愿消防隊員。志愿消防隊應組織隊員每月開展不少于2次消防技能訓練、1次消防業務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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