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資源發〔2020〕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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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進一步規范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對2019年印發的《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
一是將《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第4點“供給體系”中“具有不少于1個國家5A級旅游景區,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或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修訂為“具有不少于1個國家5A級旅游景區,或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或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或具有2個以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或具有2個以上省級旅游度假區;或具有1個國家4A級旅游景區和1個省級旅游度假區”。
二是將《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公共服務”中的“游客服務中心”項分值由25分修訂為20分,“智慧旅游”項分值由30分修訂為35分。將“扣分事項”中的“一票否決項”修訂為“不予審核項”。
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認定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驗收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
2020年4月8日